凡委托人要求設定的信托,其目的是為第三者的收益,則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絕接受,有時亦可采取默認方式,因其并無明確的同意或拒絕的示意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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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