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委托人要求設定的信托,其目的是為了本身的收益,則為自益信托。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與受益人從理論上講,都是信托行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獨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與受死人雖同為一人,但從理論上看.仍是各自獨立的兩方,不應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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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