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guī)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fā)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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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