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地及郵政編碼、電信號碼等;當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地及郵政編碼、電信號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wù)及聯(lián)系方式;
2、提交仲裁的依據(jù);
3、仲裁請求及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
4、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地及郵政編碼、電信號碼。仲裁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者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