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這是因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終局是經濟糾紛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的制度。因為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共同意愿,當事人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理所當然應誼最終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
根據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隨便改變初衷,再選擇訴訟來解決爭議,也不可以不執(zhí)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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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