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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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8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于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guī)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huán)節(jié),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一個主要目的,是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基礎上節(jié)省辦案時間,以更科學、合理地使用審判力量。因此,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必須在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于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限期。
適用簡易程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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