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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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票據保證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
(1)保證人。保證人可能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自然人與法人均無不可。日內瓦法系的國家規(guī)定,任何人(包括票據債務人在內)均可充當保證人,但實際上票據債務人充當保證人意義不大。
(2)被保證人。凡匯票上的債務人都可以充當被保證人,匯票上的承兌人、出票人、背書人都可以是被保證人。但無擔保背書的背書人、未承兌的付款人,事實上不可能成為被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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