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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債權申報其他問題的處理
申報債權,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依人民法院發(fā)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人民法院在發(fā)出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已破產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確規(guī)定,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沒有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責任由自己承擔,其意味著債權的喪失。為了更全面、更具體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這種情況作了如下的補充規(guī)定:
一、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
二、 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確定;
三、 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其債權人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對于負有連帶債務責任之一的或者數(shù)人同時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責任向該債務人或者各責任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的,其他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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