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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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當保險人承諾接受委付后,即產生以下效力:
1)被保險人將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保險人
委付的實質為物上代位,故保險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僅是對委付財產所享有的權利,還包括對其所負有的義務。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這是委付制度與海上保險代位權制度的本質區(qū)別。保險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權,不受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shù)南拗?。但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對保險標的物的部分物上權利。對于保險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不包括在本次保險事故前或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外的危險造成的任何責任以及保險人應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責任。
2)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金額全額賠償
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委付一經(jīng)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在實務中,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后,對被保險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有疑問的,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對方按其要求提供擔保后,保險人應當全額支付保險金。此外,保險人全額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亦不受委付原因的影響,若其拒絕支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可通過訴訟方式實現(xiàn)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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