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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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代位權利
79. (1) 保險人賠付保險標的全損之后,不論賠付的是整體全損,還是貨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損,便有權接管被保險人在該已賠付保險標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從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事故發(fā)生之時起,取得被保險人在該保險標的方面的一切權利和救濟。
(2) 除前款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人賠付部分損失的,并不取得該想保險標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權;但根據(jù)本法,保險人從造成損失的事故發(fā)生之時起,由于賠付了損失,就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和救濟,但以被保險人取得的賠償為限度。
分攤的權利
80. (1) 如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形成超額保險,各保險人相互之間有義務按其合同負責的數(shù)額比例分攤損失。
(2) 任何保險人如已賠付了超過其分攤比例的損失,有權向其他保險人追訴攤回,并有權向已支付超過其債務比例的保證人那樣,取得同樣的救濟。
不足額保險的影響
81. 如果被保險人所保的金額少于其可保價值,或在定值保險中少于保險單定值,該未保險差額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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