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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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