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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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海上拖航合同,又稱海上拖帶合同。我國《海商法》第155條將其定義為“承托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jīng)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 承托方(也稱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指用其擁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務而收取拖航費的人。承拖方有的是專業(yè)性海上拖航企業(yè);也有的是打撈、救助企業(yè),因當今世界上海上打撈、救助業(yè)不景氣而兼營海上拖航服務。隨著海運業(yè)的發(fā)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于海上石油開發(fā)的鉆井平臺等鉆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yè)有較大需求,業(yè)促進了海上托行業(yè)的發(fā)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航的企業(yè),如我國的中國拖船公司和中國海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日本的協(xié)同株式會社、荷蘭斯密特國際遠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被拖運方使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被拖物的所有人后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被拖物包括駁船或者其他無動力的船舶、鉆井平臺、浮碼頭、浮吊等海上漂浮裝置以及失去動力的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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