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裁定前,申請人經(jīng)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其評審申請。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程序終止。在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評審申請。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4、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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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