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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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2.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3.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
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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