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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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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各國立法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但從采用的分類標準上看,卻不外乎兩種:
1.分工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為的形式進行分類。分為:(1)正犯 (2)教唆犯(3)幫助犯(4)組織犯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分為:(1)主犯(2)從犯(3)脅從犯
這兩種分類方式應當說各有利弊。分工分類法能夠客觀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分工及其聯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問題。但是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大小取決于各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取決于其行為在侵害法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類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種法益的活動中所其的作用,難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量刑問題。因此,從純粹采用分工分類法的國外立法例來看,對于“教唆犯”只能規(guī)定“依正犯處罰”,無法體現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大小,對刑罰輕重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