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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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根據(jù)《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相關規(guī)定,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制發(fā)《延長海關行政許可審查期限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審查后報上級海關決定的海關行政許可,下級海關應當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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