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保障金(實物),并視情節(jié)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隱瞞、欺騙手段騙取保障金的。
2.家庭收入好轉不及時向審批管理機關申報的;
3.不服從管理或打罵、傷害低保工作人員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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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