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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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聽證的概念及聽證程序
聽證是指聽取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質(zhì)問、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
聽證的具體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后3日內(nèi)用書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diào)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jù)、理由、依據(j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zhì)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zhì)證,認真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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