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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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賠償程序
1、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
(1) 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賠規(guī)定》第4條)
(2) 在滿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三)(四)(五)和第四條第(四)項的條件時,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考生務必親自動手總結一下這幾項!)
(3) 法律規(guī)定為行政終局裁決的,且被確認違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直接起訴。
(4) 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被法院確定違法,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可另提出行政賠償問題。
2、在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的
(1) 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行政復議法》第29條)
(2) 提起訴訟時一并提出的:法院分別立案,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行賠規(guī)定》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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