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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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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