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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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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