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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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2-11-02
搶劫罪的加重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jù)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xiàn)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jù)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范,即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內(nèi),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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