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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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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