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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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為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條例具體規(guī)定了“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是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是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是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是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于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xié)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對于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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