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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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8
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shù)姆秶ㄇ址溉松頇嗟倪`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chǎn)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1)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chǎn)權的行為有四種:(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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