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國家負賠償責任。
一、查封、扣押、凍結、追繳了非法定對象的財產。即本應對甲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措施錯誤地對乙行使。
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不是法定范圍內的財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案件無關的財產、繳追了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等。
三、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時沒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物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破損等。
四、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后處理違法,如被挪用、私分、侵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