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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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4
63歲的農(nóng)民王某雙目失明,其子的三輪車因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門扣留。第二天上午,王某與其子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后,中午找當時值班民警放車。因該民警不在,王某父子又趕到該民警岳父家,見到后要求其放行被扣車。由于沒有放車單,民警堅持不放,王某遂與他發(fā)生爭執(zhí),并在門口對他進行辱罵。公安機關(guān)以王某公然辱罵他人為由,依據(jù)《治安治理處罰條例》對王某作出治安拘留7天的處罰。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盲人違反治安治理行為是否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盲人違反治安治理行為當然也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雖然《治安治理處罰條例》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從立法精神和原則出發(fā),司法實踐中也應(yīng)考慮盲人生理缺陷這一實際狀況和其違法情節(jié),決定其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刑法雖有盲人犯罪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但《治安治理處罰條例》僅規(guī)定,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治理的,不予處罰,而對于不屬于生理缺陷的原因違反治安治理的,是否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未作明文規(guī)定,故要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無法律依據(jù)。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盲人由于生理缺陷,一定程度勢必會影響他們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我國刑法從實際情況出發(fā),根據(jù)罪刑相適應(yīng)原則,結(jié)合刑罰目的要求,并考慮到人道主義,規(guī)定了盲人犯罪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違反治安治理的違法行為相對于犯罪行為,無論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由于《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缺陷,未能與刑法相銜接,但司法實踐中不能不考慮盲人的生理缺陷。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治理處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治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該規(guī)定即與刑法銜接起來了。雖該法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應(yīng)體現(xiàn)和貫徹新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就本案而言,盲人王某公然辱罵他人的事實存在,但公安機關(guān)在作出治安處罰決定時,沒有對王某行為的前因和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大小以及其智力水平、責任能力的強弱、違法的性質(zhì)和情節(jié)等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筆者認為,本案可以“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為由,判決變更拘留為罰款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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