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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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11-03
一起行政處罰案,因為民警在執(zhí)行時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加蓋公章,執(zhí)法部門因此吃了官司。昨日記者獲悉,程煥英狀告四川郫縣公安局行政違法的官司已塵埃落定,法院確認“被告郫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拘留農(nóng)婦公安局少蓋個章
今年4月19日,郫縣41歲的農(nóng)婦程煥英和部分村民前往紅光鎮(zhèn)鎮(zhèn)政府咨詢拆遷問題,不聽政府工作人員的解釋與勸阻,在政府大院吵鬧,擾亂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達5小時。郫縣公安局民警接到報警后查明,程煥英當時編造拆遷安置費標準并在會上散布,激起了村民不滿,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遂于4月20日晚依法傳喚程煥英至郫縣公安局紅光派出所。
4月21日凌晨3時許,民警交給程煥英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程煥英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
從拘留所出來后,程煥英發(fā)現(xiàn),21日凌晨民警交給她的這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沒有蓋章!今年5月19日,程煥英一紙訴狀將郫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郫縣公安局對其實施的行政行為時程序違法。
法庭上,郫縣公安局承認確因疏忽而未在《處罰決定》上加蓋公章,但“在對原告程煥英進行傳喚時,出示了警官證和傳喚證,傳喚證上有原告的簽名,對原告實施拘留后,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作出的處罰決定,行政主體合法,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少一個章法院判“違法”
一方是普普通通的拆遷農(nóng)民,而另一方是具有執(zhí)法權(quán)力的國家機器公安局,誰將贏得這場官司?
兩個多月后,程煥英終于等到郫縣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審理認為:郫縣公安局將沒有加蓋印章的《處罰決定》送達給程煥英,并對其原告執(zhí)行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因此,被告郫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
據(jù)了解,目前,程煥英已提請國家賠償,并要求郫縣公安局書面賠禮道歉。
重事實輕程序行政執(zhí)法大忌
成都元緒律師事務所王和平律師點評此案時表示,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根據(j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書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為行政處罰接受監(jiān)督和審查提供證據(jù)。而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往往重事實輕程序。在這起事件中,郫縣公安局民警因為疏忽未加蓋一個印章,導致其整個執(zhí)法行為被法院認定不合法,最終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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