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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9
通過對兩例指紋鑒定錯案的研究,分析了造成鑒定錯誤的原因,并從邏輯學角度剖析了指紋鑒定的過程。指紋同一認定不是排除過程,而是一個演繹推理 過程。最后,從鑒定檢材、鑒定依據(jù)、鑒定程序方法以及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等方面重新論證了指紋鑒定的科學基礎。
1892年,英國科學家弗朗西斯·高爾頓在其專著《指紋》一書提出:“在640億人中才能找到一對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紋”。4年后,阿根廷警方率先將指紋 應用于偵查破案,從此,這項技術被各國警方普遍采用。100多年來,指紋鑒定在偵查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指紋被稱為“證據(jù)之首”。作為一種傳統(tǒng) 的人身識別方法,指紋鑒定的科學性幾乎從來沒有被懷疑過。但近年來,指紋鑒定錯案卻時有報道。如2000年,享譽全球的蘇格蘭場第一次公開承認,因為指紋 鑒定錯誤造成了兩起冤案。美國、以色列等國也有指紋鑒定錯案的報道。消息公布后,指紋鑒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權威性開始受到了質(zhì)疑和挑戰(zhàn)。一些法官也對指 紋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提出了質(zhì)疑。[1]本文試圖通過對兩例典型鑒定錯案的分析,探究指紋鑒定錯誤的根源,在此基礎上,反思指紋鑒定的過程,重新論證指紋鑒 定的科學基礎。
一、指紋鑒定錯案簡介
案例一:這是一起發(fā)生在以色列的刑事案件。警察用粉末刷顯法在現(xiàn)場提取了一枚殘缺指印,與嫌疑人樣本指紋比對時發(fā)現(xiàn)了7個符合點,并據(jù)此認定同一,但最終證明這是一起錯誤的鑒定案例。
(特征比對照片略)
案例二:這是一起發(fā)生在美國伊利諾斯州的刑事案件。在檢驗中,鑒定人員(一名通過自修方式取得鑒定資格證書,被警察局雇傭的專家證人)在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中找到了14個特征符合點,據(jù)此作出了同一的結論,破案證明這也是一起錯誤的鑒定案例。
(特征比對照片略)
在指紋鑒定錯案中,所依據(jù)的特征最少也有6-7個,多的可達16個,表面上看,特征的質(zhì)量也較高,但鑒定結論卻都是錯誤的。
二、指紋鑒定錯案原因剖析
指紋鑒定是一個復雜的認識過程,結論的科學性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實踐中,造成鑒定錯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鑒定方法上的誤用
一方面,忽視了對差異點的客觀分析。指紋在形成、顯現(xiàn)、提取、保存過程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均可能造成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之間的差異點。首先, 在形成過程中,作用力的大小、方向會使紋線的粗細、間隔、彎曲度以及特征的形態(tài)、位置等產(chǎn)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遺留指紋的客體表面結構也可能使特征發(fā)生變 異;其次,現(xiàn)場指紋形成后,手、承痕客體本身的變化或者形成指紋的物質(zhì)轉移、揮發(fā)、分解等,也會使指紋產(chǎn)生變化;第三,在顯現(xiàn)、提取、保存時,操作方法不 當也會導致特征產(chǎn)生變化甚至出現(xiàn)假特征。此外,在收集樣本指紋時,受被捺印人手指、手掌的清潔程度、油墨的均勻程度、捺印器材和方法等因素也會使樣本指紋 特征出現(xiàn)變化。由于這些因素的影響,在比對檢驗中,通常既存在符合點又有差異點,如何分析差異點產(chǎn)生的原因,是綜合評斷的關鍵。在美國指紋鑒定行業(yè)有“一 個差異點理論”[2](one dissimilarity doctrine)之說,按照該理論,即使兩枚指紋中存在若干符合點,但如果存在一個明顯的差異點,也不能作出認定結論。這一理論已被美國指紋鑒定協(xié)會接 受。但在鑒定實踐中,這一理論經(jīng)常被忽視。因為一旦專家相信他所發(fā)現(xiàn)的符合點有足夠數(shù)量,他就會將發(fā)現(xiàn)的差異點籠統(tǒng)地解釋為變形或人為因素造成的,而不去 客觀地分析并解釋產(chǎn)生差異點的真正原因,甚至無視差異點的存在,這就可能導致錯誤的鑒定結論。
另一方面,忽視了對符合點相符合程度的分析。理 論上,指紋的細節(jié)特征分為9種,但在檢驗中,許多鑒定人員把9大細節(jié)特征簡化為4種(起點、終點、分歧、結合)甚至兩種(起點分歧、終點結合),檢驗時, 只比較相同部位是否出現(xiàn)細節(jié)特征,并用“數(shù)線法”進行特征定位。這種方法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忽視了對特征具體形態(tài)的分析。在乳突紋線上,起點和分歧、終 點和結合是完全不同的兩類特征。同時,每一個起點、終點、分歧和結合均有自身特定的形態(tài)和位置。如果只是簡單地比對某種特征是否出現(xiàn),就會忽視對單一特征 相符合程度的具體分析;第二,用數(shù)線定位法存在定位錯誤的危險。如將特征簡化為起點分歧和終點結合兩類,在數(shù)線定位時,就有可能導致兩條線以內(nèi)的誤差;第 三,忽視了對特征分布和位置關系的考察。雖然用“數(shù)線法”定位簡單實用,但“數(shù)線法”并不能完全反映特征之間的分布和位置關系。如特征之間的距離、連線的 角度等。當然,在形成指紋時,作用力的大小、方向會影響特征之間的距離和連線的角度等,在比對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影響因素,綜合評斷特征相符合的程度。
(二)鑒定理論上的誤區(qū)
首先,對“人各不同”的理解存在誤區(qū)。一般認為,指紋鑒定的理論基礎是指紋人各不同、終身基本不變的特性。在鑒定中,一些人片面地理解甚至歪曲了指紋人 各不同這一特性,將人各不同與指紋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混為一談,簡單地認為,由于指紋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因此,指紋鑒定結論必然是絕對可靠的。筆者認為, 對人各不同應作三個層次的理解:一是指紋作為一個整體,各人各指均不相同。據(jù)美國司法部的統(tǒng)計,每一枚指紋平均有75-175個細節(jié)特征[3],這些細節(jié) 特征的總和構成了指紋的特定性,不可能在自身的其他手指和其他人的手指上重復出現(xiàn);二是局部、殘缺指紋(現(xiàn)場指紋多為殘缺指紋)并不是人各不同的。現(xiàn)場指 紋多是局部或殘缺指紋,面積平均僅占整個指紋大小的1/15[4]。局部或殘缺指紋人各不同這一點在理論上沒有得到過證實,實踐中也出現(xiàn)了十多個特征相 同,卻不是同一人所留的錯誤鑒定案例;三是人各不同具有相對性。任何人的指紋都是由7種形態(tài)的乳突紋線和9大細節(jié)特征構成的,因此,指紋的局部形態(tài)就有可 能相同,而且局部特征數(shù)量越少,相同的概率就越高。指紋人各不同是整體不同與局部相同的統(tǒng)一,不能將局部相同與整體相同混淆。如果通過局部特征相符而推出 整體同一的結論,無異于僅僅依據(jù)身高和年齡認定人身同一,這種推理過程在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在實踐中就可能導致錯誤的鑒定結論。
其 次,對指紋鑒定過程存在認識上的誤區(qū)。指紋鑒定是一個典型的同一認定過程。同一認定是鑒定人根據(jù)普遍性的原理,通過對特定檢材的觀察、測量、比較、分析, 從而得出推論的過程。由此可見,同一認定是一個典型的由普遍到一般的演繹過程。有學者認為,“同一認定的基本認識方法是排除法”[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 值得商榷。從邏輯學角度看,同一認定既不是歸納,也不是分析或綜合過程,更不是主觀臆測,而是建立在邏輯“同一律”基礎之上的演繹推理過程。即從大前提出 發(fā),根據(jù)小前提,推出結論的三段論式的推理過程。但在鑒定實踐中,指紋鑒定人員的認定或否定結論,大多是憑借經(jīng)驗作出的判斷而非邏輯推理,這就使鑒定結論 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和隨機性。1995年由國際鑒定協(xié)會(IAI)授權進行的一次指紋鑒定人員“熟練程度測試”[6]的結果,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第三,對指紋鑒定結論存在誤解。因為指紋具有“人各不同”的特點,而且絕大部分指紋鑒定結論均被證明是正確的,由此,人們便得出結論:指紋鑒定應當而且 必然是絕對準確的,只要認定,就是100%正確。盡管絕大部分現(xiàn)場指紋都是殘缺或模糊的,認定結論所依據(jù)的特征也僅僅是一枚完整指紋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只 有極少數(shù)特征,但所出具的卻是“現(xiàn)場指紋是嫌疑人×××的×手×指所留”的絕對同一結論,這種絕對確定性結論不但缺乏充分的理論依據(jù),而且?guī)в袕娏业闹饔^ 色彩,包含了鑒定人員的主觀推測成份,不是建立在客觀基礎上的科學論斷[7]。因為不管認定結論所依據(jù)的特征數(shù)量有多少,也只是一枚指紋中的局部特征,并 不必然證明這些局部特征組合在其他人手上不會重復。
(三)鑒定規(guī)則不完善
指紋鑒定是為了訴訟目的而進行的科學認識活動,必須有一 套符合科學和公正的規(guī)則來規(guī)范。如果缺乏相應的規(guī)則,或者規(guī)則不科學、不完善,就難以保證鑒定結論和科學可靠性。指紋鑒定規(guī)則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發(fā)現(xiàn)、現(xiàn) 顯、提取、保存的操作規(guī)則,鑒定條件、鑒定程序、鑒定方法、鑒定人資格、復核鑒定規(guī)則等等。只有運用這些規(guī)則確保鑒定檢材來源可靠、方法科學、程序合法, 才能使鑒定結論具有科學性。目前,我國的鑒定規(guī)則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有些甚至是空白。如對鑒定人的資格、殘缺指紋的鑒定條件、對差異點的評斷等均缺乏明 確的操作規(guī)則和標準,這也是導致指紋鑒定錯誤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指紋鑒定的邏輯過程及其結論
在指紋鑒定的推理過程中,要保證結 論的可靠性,除了大小前提必須正確外,推理的形式也要符合邏輯規(guī)則。在演繹推理中,大前提的概念必須包容小前提的概念,即大前提與小前提是一般與個別關 系,同時,“結論所表述的內(nèi)容與前提的內(nèi)容既具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8],否則,就可能得出錯誤的結論。
大前提“指紋人各不同”的另一種 表述方式是“各人各指的指紋只能和自身相同”。小前提有兩個,分別是“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均客觀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紋的特性”、“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有X 個特征相符”。結論是“現(xiàn)場指紋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遺留”。在這一推理過程中,大前提是通過不完全歸納法得出的,在理論上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證明。雖然一些學 者試圖用數(shù)學方法進行理論證明[9],也有一些學者從遺傳學角度尋找依據(jù)[10],但到目前為止,這些努力均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這一大前提不具有 必然性。小前提“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均客觀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紋的特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大前提中的指紋是指指紋的整體而言,而現(xiàn)場指紋多是殘缺的, 所以一般不可能客觀充分地反映作案人乳突花紋的特性。小前提“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有X個特征相同”是鑒定人員通過觀察得出的判斷,到底需要多少個特征,特 征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達到何種程度才能達到特定化,沒有客觀標準,完全依靠鑒定人員的經(jīng)驗判斷,而根據(jù)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現(xiàn)場指紋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遺留”的結 論,其推理形式也有邏輯錯誤。在這一推理中,大前提中的“指紋”概念是指一枚指紋整體,即每一枚指紋作為整體是人各不同的,而小前提中的“現(xiàn)場指紋”通常 是局部或殘缺的,不能被大前提中的“指紋”所涵蓋。因此,結論不具有必然性。
在指紋同一認定中,科學的鑒定結論必須是能夠從前提中推出來的, 不攙雜鑒定人的主觀想象或猜測的判斷。同時,結論還必須具有相當?shù)拇_定性,即必須是肯定、否定或帶有傾向性的判斷,這樣才能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實際意義 [11]。指紋鑒定結論的確定性程度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確定性直接相關。由于指紋人各不同這一大前提是通過不完全歸納推理得出的,不能保證其確定性(根據(jù) 概率理論,用歸納法得出的結論,其確定性的大小取決于使用子對象的數(shù)量),小前提是通過鑒定人的觀察得出的判斷,受檢驗條件、鑒定人的經(jīng)驗等因素的影響, 因而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指紋鑒定結論只能是一個帶有或然性的結論。
在運用鑒定結論時,不能將結論的確定性與科學性混同。攙雜主觀推測的絕 對肯定或否定結論不可能是客觀、可靠的;反過來,沒有攙雜主觀推測的或然性結論可能是科學的。結論的確定性程度取決于指紋特征組合中特征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如 果指紋的特征組合具有很高的特定性,就可以得出接近于確定性的結論,否則只能得出不確定性結論。
不確定性結論可以用概率表示。如果在指紋的特 定性與特征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之間能夠建立概率統(tǒng)計模型,不確定性結論即可換算成概率數(shù)據(jù)進行量化。早在20世紀30年代,一些國外學者已嘗試用數(shù)學方法計算特 征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的關系及其特征組合的特定性[12]。1999年,瑞士洛桑大學的Christophe Champod教授在一篇題為《同一性來源的推論:理論和實踐》(The Inference of Identity of Source: Theory and Practice)的論文中,提出了用概率論中的貝葉斯定理計算同一認定結論概率的設想。這些研究無疑會使指紋鑒定結論更具科學性,也會極大地促進指紋學 從經(jīng)驗型向科學化方向的發(fā)展。
四、指紋鑒定的科學基礎
指紋鑒定的科學性在于鑒定檢材的真實性、鑒定依據(jù)的客觀性、鑒定程序和方法的科學性、鑒定結論的邏輯性等。同時,還應建立一套客觀的評價標準,對鑒定過程進行綜合考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指紋鑒定結論具有科學的基礎。
首先,鑒定檢材的真實性是指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是客觀真實的,沒有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發(fā)生改變。這就要求必須建立一套嚴格的程序和規(guī)則,保證現(xiàn)場指紋和樣本指紋在發(fā)現(xiàn)、顯現(xiàn)、提取、保存和處理過程中,沒有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發(fā)生改變,保證指紋鑒定檢材的客觀真實性。
其次,鑒定依據(jù)的客觀性是指指紋鑒定結論的依據(jù)必須是送檢的現(xiàn)場指紋和嫌疑人的樣本指紋,要排除案情因素對鑒定的干擾,特別是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范圍 的分析判斷。如果偵查人員送檢時提供了明確的犯罪嫌疑人范圍,鑒定人員在鑒定時就很容易受這種案情分析的影響,即使特征組合并不具有足夠的特定性,鑒定人 員也會不自覺地運用排除法得出同一認定的結論。這樣,鑒定人員就扮演了偵查人員的角色。這種鑒定方法有悖于設立鑒定制度的目的:一方面,鑒定、偵查和審判 是訴訟中三種性質(zhì)不同的職能,不能相互交叉和代替。在同一認定中,如果鑒定人員將案情分析確定的嫌疑人范圍作為其鑒定結論的依據(jù)之一,運用排除法得出結 論,實質(zhì)上是替?zhèn)刹槿藛T進行事實認定,這樣的鑒定就超越了鑒定人本來的職責;另一方面,鑒定結論的依據(jù)應當而且只能是客觀存在的檢材,不應攙雜偵查人員對 案件的主觀分析判斷因素,否則,就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可靠性。這也是必須實行偵鑒分離的制度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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