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涉及到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問題,《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作了如下規(guī)定:“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 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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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