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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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9
耽誤期限指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內為一定訴訟行為而未完成。
當事人耽誤期限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有的屬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法律把耽誤分為兩種情況,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對于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耽誤期限的,視為期間屆滿;
對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不可抗力,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發(fā)生了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發(fā)了戰(zhàn)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比如訴訟文書被他人遲誤,未能及時收到等。
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否則,當事人就失去了再進行某種訴訟活動的權利。順延就是把耽誤的期限補足。比如,上訴期限于1月15日屆滿,在1月10日發(fā)生了地震,交通中斷,1月17日,交通恢復。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 10日內,即1月27日前提出順延期間的申請。順延的期間根據(jù)耽誤的期間確定,比如,前述耽誤的上訴期間為5日,順延申請在1月25日提出,上訴期限1月30日屆滿。延誤期間的事由,既可能發(fā)生在一審程序中,也可能發(fā)生在二審程序中,在哪個程序發(fā)生遲誤,向哪一審人民法院申請順延,但延誤上訴期間的,應當向作出裁判的一審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準許順延的法定理由,不能依當事人的主觀判斷而定,而必須經(jīng)過人民法院審查,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順延的法定條件的,才能批準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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