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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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
期間的耽誤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院期間或指定期間內(nèi)本應進行一定訴訟活動而沒有進行或沒有完成。耽誤期間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如果上主觀上的原因,不論出于故意或過失,其直接后果就是當事人喪失進行某項訴訟活動的權利,或者要承擔因耽誤期間而產(chǎn)生的其他法律后果。如果是客觀上的原因,致使期間耽誤,可以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順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順延期限或重新指定期日。
順延期限是指補足耽誤了的期限,耽誤了幾天,就延展幾天。耽誤期限后能發(fā)生順延之法律后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2、須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nèi)提出申請順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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