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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0
承攬合同中風險的承擔,是指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標的物意外損失這一風險,應由誰來承擔這一損失?!?a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合同法》第256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痹摋l規(guī)定,承攬合同中標的物的損失主要有兩個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攬人的勞動成果。
一、對于原材料損失的承擔: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將材料交付承攬人時,由定作人承擔;材料已交付承攬人時,在承攬人占有期間,因一切原材料、樣品都在承攬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攬人負有保管的義務。所以,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滅失,則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的一般規(guī)則,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擔。承攬人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果應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部分要求免責。
(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損失,由定作人承擔。
二、對于勞動成果損失的承擔:
(一)定作物按時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二)定作物未按時交付或受領(lǐng):
1.如果承攬人交付遲延,在遲延中發(fā)生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2. 如果定作人受領(lǐng)遲延,在遲延中發(fā)生的損失,盡管定作物扔在承攬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擔。如果雙方對交付或受領(lǐng)的時間有變更約定的,從其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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