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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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10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除會見被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應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外,辯護律師的會見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證明(或介紹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通信也不應受到檢查和隨意扣押。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內容,主要有:
(1)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師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確定委托、指定關系。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進一步核對案件事實。
(3)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并將辯護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給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見。
(4)詢問和核對有關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5)詢問被告人有無新的證據和證據線索。
(6)詢問被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7)給被告人以法律幫助。
這主要是:一是詢問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訴書》;二是介紹審判程序,告知其應享有的訴訟權利,指導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三是詢問辦案人員對其訊問時是否有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違法行為,并講明可代為控告;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動態(tài),教育其端正態(tài)度,促使其走坦白從寬的道路;五是啟發(fā)被告人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情況,爭取立功,以求獲得從寬處理。六是根據會見所了解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參與刑事審判,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從而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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