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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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9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別關注: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p>
第23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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