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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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9
關于行使指定管轄的機關,行政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這是由于,指定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權,指定管轄的決定一經(jīng)作出,被指定管轄的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執(zhí)行,而對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決定權和領導權的只有其上級行政機關。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 行政機關發(fā)生行政處罰管轄爭議時,必須由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進行處理。
對于不同的行政機關他們共同的上一級機關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如果爭議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行使指定管轄權的機關就是本級人民政府,如:縣工商局和縣物價局之間發(fā)生行政處罰管轄權爭議,指定管轄機 關就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爭議各方是不同級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這兩個以上部門都隸屬于同一個行政主管部 門,就由這個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即可,如:同一個省的一市一縣工商局對一違法案件發(fā)生爭議就應當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轄;如果兩個以上的部門不屬于同一個行政主 管部門,則應當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個省一個市的交通局和另一個市的公安局發(fā)生行政管轄爭議,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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