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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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jù)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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