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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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7
票據權利的保全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guī)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票據保全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執(zhí)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
(一)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二)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三)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四)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五)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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