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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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7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作了許多突破性的、具體的新規(guī)定,將會對中國房地產業(yè)界產生巨大、深遠的影響。
開發(fā)商與買房人就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如約定的違約金過份高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支持超過造成的損失30%的違約金。舉例說,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1萬元,那么法院最終會支持1.3萬元的違約金。同時《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 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買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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