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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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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為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濟程序,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已經(jīng)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后,就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文件,對于確立正確的再審思維模式,確保再審案件質量,維護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樹立國家法律權威,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正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然而,與目前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樣式存在明顯缺陷相關,我國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目前存在著一些頗為嚴重的問題,徘徊在一個較低的水平,而在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又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的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情況下,探討并出臺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標準擺上了議事日程。


(一)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指出:“從總體上來看,目前制作的水平還不高,主要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論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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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在再審民事判決書中也普遍存在。主要體現(xiàn)在:


1.對當事人訴求和答辯意見的歸納過于簡單,不全面反映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不敘述訴辯主張的演變過程,對當事人的某些主張采取消極回避的態(tài)度,甚至變動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采取敘述式寫法,敘述事實不全面,有選擇性地認定事實;存在嚴重的輕證據(jù)傾向,不體現(xiàn)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庭認證的情況,或對證據(jù)只字不提,或引述證據(jù)格式化,缺乏針對性,或引述證據(jù)籠統(tǒng)含糊,不說明證據(jù)來源、證明對象等關鍵問題;只看到事實的結論性陳述和證據(jù)的簡單羅列,看不到法官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采信和排除過程,對是否采證、支持主張只給結論,不說理由或者說出的理由含糊不清,讓人不明所以,難以服氣。3.說理性差。不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分析說理,而是說同一類型案件都適用的共性的東西,說理不準;不對訴訟各方的所有證據(jù)、主張、觀點、理由、意見以及各方雖未提及但與案件裁判有關的問題作出全面分析,而是只說想說的(即只說能為裁判結果服務的那部分理由)、只說可以說的(即法官認為可以公開的理由),說理不全;說理簡單、膚淺、貧乏,只說表明的,不觸及深層次的問題和實質性內容,只有法規(guī)條款的簡單引用,看不到法規(guī)條款的具體內容及訴辯雙方就法律適用的意見和理由,也看不到法官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之間邏輯關系的闡述及采納哪方意見的法理分析,說理不透。4.寫法保守,沒有充分體現(xiàn)再審特點,不能圍繞原判正確或者錯誤進行寫作,不能緊緊抓住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事實敘述和法律評判。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書還存在諸如公開訴訟過程不完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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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社會普遍反映再審民事判決書質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當事人的反應較為激烈,批評較為尖銳。事實上,與裁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在敗訴或訴訟請求未完全滿足時往往對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懷疑,而判決書在敘述事實和認證、說理方面的籠統(tǒng)、含糊其辭無疑加深了這種不信任感。有時候,判決書的語焉不詳是影響當事人是否要求進入下一步救濟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時也影響著外界對法院的印象,影響著司法程序及判決書本身的公信度。


(二)現(xiàn)行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的主要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92樣式”)規(guī)范了五種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即本院決定再審的、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和檢察院抗訴的判決書樣式。自該樣式出臺以后,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制作雖然從形式上看更加條理和規(guī)范,但從實踐檢驗的情況來看,其缺陷是明顯的。體現(xiàn)在:1?樣式要素的排列形式和內容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其中,“經(jīng)審理查明”式寫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要求列舉,對證明對象不要求說明,對質證意見不要求表述,對證據(jù)不要求作出分析、認證,體現(xiàn)不出訴訟的對抗性和審判的公開性,難以突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證據(jù)的重要地位,極易導致對事實的認定不闡明理由。2?樣式結構層次不清,其中,案件基本事實在原告訴稱處概述,在“原審查明”處敘述,在“經(jīng)再審查明”處祥述,在“本院認為”處引用,容易導致重復累贅;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與法律適用這一有時實難分開的內容分別放在“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認為”處寫作,損害了思維的連貫性和邏輯性。3、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傾向,不涉及回避、審限等重大程序問題,對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夠,容易導致對案件的程序經(jīng)過敘述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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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說,現(xiàn)行再審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與“92樣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關的。


(三)針對“92樣式”的改革舉措不一,嚴重影響了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權威性、嚴肅性,亟需規(guī)范。


在多年的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特別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13條關于“加快裁判文書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的規(guī)定出臺后,法官們對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進行了多樣化的嘗試,制作水平有了長足進步,突出表現(xiàn)在再審民事判決書能夠更加詳盡地反映整個審判過程,加強了針對當事人訟爭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說理,文字更趨規(guī)范化。但由于認識不一等原因,改革舉措存在較大差異,如在當事人稱謂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用原審稱謂,有的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有的用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稱謂,還有的用抗訴申請人、被申請人稱謂;在事實和證據(jù)方面,有的一一列舉證據(jù),有的只提及部分證據(jù);在說理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步入誤區(qū),把增強說理理解為無限增加說理,材料堆積,敘述瑣碎,主次不分,重復累贅,篇幅冗長。上述情況,亟需進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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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則和重點


(一)寫作目的


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當以實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功能,凸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價值,全面發(fā)揮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作用為目的。


1.調處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確定再審當事人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國家權威行為,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對再審當事人的所有爭議給出明確回答和處理,是其首要功能。這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內容全面,對當事人的爭執(zhí)均進行回應,不存在遺漏;判決主文明確,不存在歧義;結果合法,有權威性。相對于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由于再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進行處理,在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已提出質疑和挑戰(zhàn)的情況下,重塑法律權威、止爭息訴是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首先關注的,即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制作應當以讓當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使其服判息訴為首要目的,力爭案了事了,徹底解決糾紛,不能“按下葫蘆起了瓢”,導致當事人重復申請再審或申訴。


2.展示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再審改革的載體,應當成為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充分展現(xiàn)訴訟的來龍去脈,平等地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展示證據(jù)、陳述觀點的權利,展現(xiàn)法官居中裁判形象;同時,再審審判組織關于判決結果形成的邏輯過程、維持或改判的依據(jù)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也應充分展示,使再審審判的公開、公平、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充分展現(xiàn),充分體現(xiàn)改革對程序公開、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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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明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意義應不僅體現(xiàn)在表明判決結果,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爭議給出結論性意見,它作為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為了表明判決結果不是基于主觀、擅斷、強權干預而作出,更應體現(xiàn)判決在程序和內容上的公開、公平、公正,更應證明判決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審判權行使的公正性,成為判決正當性的有力證明。事實上后者才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要達到這個高度,必須改革過去再審民事判決書只重結果,不重分析與說理的習慣模式,使判決書以詳盡的事實、周密的論證、充分的說理成為法院嚴肅執(zhí)法的最佳寫照。


4.教育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院與社會溝通的最重要的橋梁,應當通過分析、處理具體案件,拉近法律與現(xiàn)實的距離,通過闡明維持或改判的理由,闡釋法律,宣傳法律,弘揚法治,成為培養(yǎng)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教科書,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教材。


總之,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不僅敘述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更應公開判決理由和判決形成過程,使判決書成為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和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的法制教材,成為向社會宣傳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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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原則


1.公開、客觀原則。公開審判是憲法和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開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僅要公開再審結果,而且要公開再審過程,特別是要公開再審重新采信證據(jù)、認定事實的情況和理由,公開再審改判或者維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據(jù),徹底破除再審判決的“暗箱操作”。司法權是一種客觀中立的權力,再審的客觀公正最終應當體現(xiàn)在再審判決書中,客觀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注重客觀反映再審的全過程,包括客觀歸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情況及理由、證據(jù)及質證意見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觀臆斷,充分體現(xiàn)法官的客觀中立和公正立場,實現(xiàn)人民群眾知情權。


2.說理原則。說理是判決書的靈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征,是審判權行使公開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確立再審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一般認為,庭審過程的公開是審判公開之程序公開,而判決書中載明做出判決結果的理由公開才是審判公開之實體公開。相對于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說理原則在再審民事判決書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再審民事判決書不僅要說明再審判決的理由,還要說明原審判決正確或者錯誤的理由,不僅要體現(xiàn)再審爭議處理的公正性,還要充分體現(xiàn)再審判決的合法性、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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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再審特點和個案特點原則。再審裁判文書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針對再審特點不夠。再審是對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再次進行審理,是以原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其事實應當是再審爭議的事實,其理由應當是再審爭議的理由,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無論是證據(jù)的認證、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都要圍繞案件再審爭議焦點即當事人的申訴理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來展開,不作無病之呻吟;應當圍繞再審爭議敘述事實,針對再審訴辯理由闡明判決理由,重點分析原審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并詳細說明理由,重點分析再審與原審在事實方面的差異、法律方面的差異,特別是證據(jù)方面的變化,堅決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審判決,沒有再審個性的簡單化傾向。同時,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要有針對性,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寫細寫透,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應適當簡化;既要糾正簡單粗糙、過于武斷、說理不充分、邏輯性差等問題,又要避免為了說理而說理、繁雜冗長、缺乏針對性等現(xiàn)象,做到當繁則繁,該簡則簡,詳略得當。


4.依法制作與求實創(chuàng)新相結合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樣式有基本要求,應當在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認真執(zhí)行,體現(xiàn)判決樣式的統(tǒng)一性,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同時,對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基本樣式要靈活運用,既要符合樣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樣式,要結合實踐,求實創(chuàng)新,改革不適合再審實踐的習慣作法,這是改革的本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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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堅持法律文書語言風格原則。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正逐漸滋生著冗長和煩瑣的傾向,一些再審民事判決書在大段敘述原審認定事實之后,又對再審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不厭其煩地復述甚至更為詳細地羅列,對再審沒有爭議的問題也滔滔不絕地闡述理由;個別判決書在語言上亂用形容詞。這是不合適的。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即便進行改革,也應當保持語言準確、凝練、嚴謹、質樸與莊嚴的風格,做到結構嚴謹,語言精確,言簡意賅,絕不是越長越好。


(三)改革重點


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是緊扣再審爭議焦點,強化對爭議證據(jù)和事實的分析、認證,強化對法律爭點的分析、論證,增強判決的針對性、說理性、公開性。


當前要著重抓好兩個方面的改革:


1.敘述事實、證據(jù)部分的改革。必須客觀、全面地歸納再審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觀陳述其本意,不能帶有主觀色彩,更不能隨意篡改、歪曲原意;對多個主張及其理由不能遺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為我所用,斷章取義。必須處理好原審事實與再審事實之間的關系,敘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時,應當根據(jù)再審的需要進行概括,既要避免簡單照抄原判內容,又要改變只寫原審判決理由和結果的做法,一般而言,應當提煉出原審認定的基本法律關系或者主要事實,而涉及再審爭議的原審事實要詳細寫明。必須處理好事實與證據(jù)之間的關系,應根據(jù)個案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寫法,可以先寫沒有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再寫有分歧的事實證據(jù),并進行分析、認證,也可以對事實證據(jù)采取夾敘夾議的方法敘述;要全面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注意糾正不列舉證據(jù)、不對證據(jù)進行分析評判的弊病,講清法官采信證據(jù)、認定事實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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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適用部分的改革。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再審爭議焦點,針對再審訴辯主張能否成立,再審意見是否采納,逐個展開說理,逐一進行評述,揭示已認定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解讀法律,闡釋法理;再審程序是以原審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的,說理還應當圍繞原審判決展開,充分分析、評判原審判決是否正確。


三、具體寫作標準探討


(一)關于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


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是再審改革中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2樣式”根據(jù)不同的提起再審程序途徑,分別規(guī)范了五種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上,均采取在原審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當事人稱謂前加“原審”字樣,并按原審生效判決書排列當事人順序排列再審當事人的方式?;凇?2樣式”的權威性,這種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的方式,在法律實務界備受尊崇,影響深遠。但其體現(xiàn)再審程序特征不明顯的缺陷也是明顯的,表現(xiàn)在“原審XXX”的稱謂并不具有再審程序的字面意義和特征,特別是不能體現(xiàn)哪方當事人不服原生效判決而發(fā)起了再審程序,不能體現(xiàn)哪方當事人是申訴人的對立面?!?2樣式”之所以采取“原審XXX”的稱謂是因為其頒布及施行時,普遍認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不過是原審程序的“翻版”或“重來”,使用“原審XXX”稱謂理所當然,但隨著再審改革的深化,這一理論基礎已難以成立,因為再審程序與原審程序在審理范圍等關鍵問題上存在著重大區(qū)別,再審程序的獨立性正逐漸成為共識,設立再審之訴的呼聲正日益高漲。因此,改革“92樣式”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方式已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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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實踐來看,采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的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并用括號注明再審當事人在以往歷次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更能清晰體現(xiàn)再審程序特征,比“92樣式”具有優(yōu)越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guī)定,對于因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而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采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有法律依據(jù)。對于因當事人申訴而導致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此時,當事人不是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而是依據(jù)我國憲法賦予的申訴權向檢察機關申訴,故此時不宜采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而宜采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


總的說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順序方面,應對“92樣式”作如下調整:


(1)因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的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應列明抗訴機關,再列明申訴人,再列明被申訴人,最后按“92樣式”列明其他當事人。但對非因當事人申訴而啟動抗訴程序的再審案件,則仍應按“92樣式”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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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當事人申請再審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請再審人,再列明被申請人,最后按“92樣式”列明其他當事人。


(3)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或通過院長發(fā)現(xiàn)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按“92樣式”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但如該再審程序實際是因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而提起,則應參照上款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


(二)關于案件來源和審理經(jīng)過


“92樣式”對再審民事判決書關于案件來源和審理經(jīng)過的寫作要求不細、不全,不能完全滿足客觀、公開原則要求,應予完善。


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敘述法院歷次對案件進行審判所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特別是本次再審所針對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并說明裁定進行再審的法律文書的編號情況及再審提起的過程;應當說明案由、公開審理情況、當事人到庭情況及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情況;不公開審理的,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缺席審判的,應說明開庭傳票送達情況及缺席審判的法律依據(jù);案件系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或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應明確說明;當事人提出過回避申請的,應說明準予或不準予申請的理由;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的,還應交待影響審限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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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抗辯理由


不論是一審、二審程序,還是再審程序,原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始終是核心問題,此外,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對一審、二審、再審審理范圍起著限制作用,對申訴理由、抗訴理由的范圍起著規(guī)范作用。與之相對應,被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理由,也制約、影響著被告在二審、再審中的訴訟行為和訴訟主張。特別是訴辯主張在不同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變過程,對于探究案件事實真相,實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證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應當糾正目前部分再審民事判決書不表述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理由或只表述請求不表述理由的寫法,重視對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和被告答辯理由的客觀展示。


具體而言,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地進行反映;但需要歸納整理的,不得改變原意;存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情形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全面、準確地載明。被告、其他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意見或陳述,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當事人在一審程序外的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的訴辯意見或陳述是否進行敘述,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但是,當事人在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訴辯意見或訴辯意見存在較大變化的,應當進行敘述。對當事人訴辯意見的敘述應不限于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中提出的意見,應結合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代理詞中的意見進行綜合敘述;代理詞與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發(fā)表的意見不一致的,應以庭審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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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原判情況


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原審生效判決,因此,再審程序所針對的生效判決對證據(jù)的采信情況、對事實的認定情況、適用法律情況和判決結果情況,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準確地進行敘述。其他審理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再審民事判決書是否進行敘述,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鑒于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書并非再審審理對象,為防止再審判決書過分煩瑣冗長,其他程序中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可以不寫或略寫。


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原判情況應當保持原判結構的完整性,但應對原判情況進行歸納整理,詳略得當,注意摒棄完全照抄原判內容的寫作方式。一般而言,再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的,原判情況應當祥寫;再審民事判決對原判進行改判的,原判認定的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與案件改判無關的事實應當略寫,原判采納證據(jù)、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部分不得省略。


(五)關于再審訴辯意見


參照《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10條、第15條的規(guī)定,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申請人訴什么就審什么,不訴不審;抗訴案件圍繞抗訴內容進行審理,抗訴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一致的,原則上以抗訴書為準。因此,申訴意見、抗訴意見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答辯意見,對再審民事判決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確定了再審審理范圍,而且制約著再審民事判決書關于再審爭議焦點的歸納、再審事實的敘述和法律闡釋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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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民事判決書對檢察機關抗訴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答辯意見的敘述應當全面、客觀;進行歸納整理的,應保持原意,不得遺漏。在抗訴機關抗訴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訴理由,申請再審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不作為再審審理范圍的,應援引《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說明不予審理的理由。


(六)關于再審事實和證據(jù)


再審事實和證據(jù)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難點,也是“92樣式”受質疑較多之處。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的救濟程序,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對再審事實的認定應在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再審庭審情況,首先歸納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其他事實,再歸納當事人再審爭議焦點,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在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后,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將寫作重點放在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方面,應以爭議的待證事實為紐帶,列明證據(jù),客觀陳述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展現(xiàn)從分析證據(jù)著手,通過采納證據(jù)并繼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邏輯過程,將運用證據(jù)證明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正確或錯誤作為寫作的關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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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存在爭議的事實,特別是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沒有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了哪些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列明。


“92樣式”對列明證據(jù)要求不明,實際上,證據(jù)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審判和訴訟的實際內容就是運用證據(jù)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活動,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對爭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情況是審判公開、公正的必然要求。理由是:(1)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審判權公開、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情況是完成這種證明的起點,是審判公開、公正的起點,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必須完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情況是執(zhí)行該規(guī)定的應有之義,同時,該規(guī)定的執(zhí)行也使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變得輕而易舉。


再審民事判決書列明證據(jù)應體現(xiàn)再審特點。(1)再審對事實的認定是在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因此,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在進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認定,而不必列明有關證據(jù)。除該部分事實外,用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jù),特別是導致改判的、證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證據(jù),不論是新證據(jù)還是舊證據(jù),不論原審判決是否采信,不論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還是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jù),也不論本次判決是否采信,再審民事判決書均應無一遺漏地列明,不能任意取舍,不能認為與認定案件事實無關就不寫入判決書。(2)在證據(jù)的排列上,應將不服原判事實認定的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排列在前,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排列在后,依次進行;同一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原則上應按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時的分類編號排列,必要時,法院可以按爭議事實順序分類編號排列;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應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列明,但需進行必要的說明。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則應單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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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對爭議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全面地敘述。


“92樣式”對敘述當事人質證意見要求不明,實際上,審判公開、公正原則不僅要求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而且要求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關于證據(jù)質證內容、順序等方面的規(guī)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所發(fā)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意見。在順序的排列上,一般應當按照列明證據(jù)的順序,依次敘述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在敘述對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前,應當根據(jù)舉證人的舉證說明對證據(jù)的形式、內容、證明對象作必要的說明。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當事人申請情況、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及進行證據(jù)調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不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調查申請的,也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依職權調取證據(jù)的法律依據(jù)、證據(jù)調取等情況進行說明。上述兩方面證據(jù)均應在判決書中客觀、全面地載明當事人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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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敘述應以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為依據(jù)。當事人發(fā)表的質證意見過于繁雜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歸納、整理,但應當保持原意,并不得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存在舉證人對質證意見進行說明等反復質證情況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反復質證情況。


3.對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交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闡明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


“92樣式”對此要求不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jù)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是執(zhí)行該規(guī)定的當然之義。


再審民事判決書闡明對有爭議證據(jù)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按照爭議事實順序或證據(jù)排列順序,重點圍繞當事人質證意見中存在的分歧和爭議進行,就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力的有無以及大小等進行分析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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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對單一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證據(jù)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jù)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jù)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的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jù)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闡明理由;對案件的全部證據(jù),應當從各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闡明理由;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交了相反證據(jù)且均不能否定對方證據(jù)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圍繞各方證據(jù)證明力的大小重點闡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等不予采納的;因證據(jù)系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后提交而不組織質證,或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而不予采納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援引相應法律依據(jù)并說明理由。


4.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據(jù)已采納的證據(jù)進行,并明確說明認定事實所依據(jù)的具體證據(jù)情況,闡明證據(jù)與事實間的關聯(lián)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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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要對證據(jù)進行具體分析論證,使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法庭采信的證據(jù)緊密聯(lián)系;要運用證據(jù)法理論、法律邏輯和常規(guī)情理等分析證據(jù)本身是否真實,來源是否合法,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客觀聯(lián)系,各證據(jù)之間有無矛盾;要在對證據(jù)的證明力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明有關證據(jù)能夠證明何種事實及某一事實有哪些證據(jù)證明,并據(jù)此對各方當事人證據(jù)的證明力作出回答。根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的特點,應重點對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未認定的事實,以證據(jù)為基礎,分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原因,說明糾正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的認定,對按照自認規(guī)則認定的事實,對按照推定規(guī)則認定的事實,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不交待認定有關事實的證據(jù),但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和援引法律依據(jù)。


(七)關于法律適用


再審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部分應重點闡明作為整體的法律規(guī)范與已認定的案件事實間的關系。應以證據(jù)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基礎,首先對爭議問題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說明已查明的事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即使當事人對此無爭議,也應作必要的說明;在此基礎上,說明解決爭議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對(下轉第37頁)(上接第35頁)該規(guī)定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闡釋。對當事人及普通公眾都能夠認知的道理,可以簡略論述;對于比較深奧的法律原理,則應當深入闡明。在事實與法律的關系上,一般應按照三段論的邏輯思維模式,重點分析法律規(guī)范與具體案件事實間的聯(lián)系,以法律規(guī)范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對案件的具體事實與該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對比分析,論證具體法律規(guī)范適用或不適用于案件爭議的合理性。在明確適用于案件的法律依據(jù)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講事理、講法理、講情理、講哲理等方式,分析、確定事實的法律意義,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是非過錯及其民事責任,強化判決的說理性。


第 20 頁

再審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部分的寫作應注意針對性、全面性,注意突出再審特點。首先,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圍繞抗訴理由、申請再審理由,緊扣再審爭議焦點,展開適用法律的分析和論證,對當事人相應的訴辯請求和理由采信及支持與否作出評判,明確有理的是什么,無理的有哪些,強化針對性。其次,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理由、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后,一一明確回應;必須對當事人的所有訴辯主張均進行答復,不能回避。對當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請求或主張各自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應針對不同的請求、主張,分層次展開,逐一說理。當事人提出法律適用意見的,除了可從正面對應當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外,也可以從反面對其所主張適用的法律的不可適用性進行分析。第三,再審案件應對原判的處理是否正確作出評價,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應重點分析原判錯誤原因,并說明糾正的理由。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書援引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要準確、全面、規(guī)范、具體,要指明具體的條、款、項、目,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規(guī)范性文件的批復》和《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的要求。


第 21 頁

(八)關于判決主文


再審程序作為一種補救程序,根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1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再審民事判決對在再審民事判決之前已存在的判決或調解進行處理,故再審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應首先解決此前民事判決或調解的維持或撤銷問題,特別是在已存在多份判決書、調解書的情況下,應按與再審判決的時間順序,科學地進行表述,要特別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彼此沖突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


根據(jù)再審程序應首先維護判決既判力和穩(wěn)定性的改革原則,再審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在對原判主文進行處理時,寫作順序應為先維持、后撤銷、再改判。判決主文維持原判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反映原判主文內容。抗訴案件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的,一般不要使用“駁回抗訴”的表述方式。判決主文是對原告一審訴訟請求的一一回應,必須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適應,原告有數(shù)項獨立的訴訟請求,對其中幾項不支持的,判決主文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不能漏判,也不能多判。


判決主文應用鮮明、簡潔、準確、規(guī)范、便于執(zhí)行的文字表述,主文內容要確定無誤,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必須注意可操作性,寫明履行期限,避免給執(zhí)行階段帶來不便;措詞要準確,無效合同用“返還”,有效合同用“給付”,對訴訟費分擔的表述應是“負擔”而不應用“承擔”。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是生效判決的,應說明判決為終審判決;是可上訴判決的,應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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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