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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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1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但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質(zhì)押備案或者更正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辦理地點:
(一)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管分所或者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輛管理所辦公窗口辦理;
(二)辦理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其他機動車可以任選車輛管理所或者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輛管理所辦公窗口辦理;其中,載貨汽車、京B號牌摩托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還可以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管分所辦理。
(三)辦理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分所或者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輛管理所辦公窗口辦理。
三、辦理時限
(一)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二)初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
四、收費
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取10元/證。
五、提交的資料:
(一)辦理補領、初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對車輛進行查驗完畢后,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但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yè)務的,應本人到場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殘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4、屬于初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需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
5、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6、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diào)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現(xiàn)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需提交、行政執(zhí)法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證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原件。
(二)辦理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應提交下列資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4、機動車登記證書。
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nèi)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chǎn),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zhì)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yè)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chǎn)的企業(yè)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chǎn)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nèi)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fā)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nèi)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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