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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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1
一、辦理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交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不屬于免檢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到查驗機動車的地點查驗機動車。
(二)查驗機動車后,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交辦理注冊登記的申請資料到辦理注冊登記的地點申請注冊登記。
二、辦理地點
(一)查驗車輛的地點為:
1、進口機動車、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使用進口底盤或者整車改裝的國產車在北苑機動車檢測中心查驗。
2、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國產摩托車在盛華機動車檢測場查驗。
3、國產汽車、掛車、京A號牌的國產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分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查驗。
4、京A號牌的國產普通摩托車任選盛華、學院路、北方、京順機動車檢測場查驗;京B號牌的國產摩托車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在區(qū)縣檢測場查驗,所在區(qū)縣沒有摩托車檢測線的到所在區(qū)縣車管站查驗。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城八區(qū)的國產輪式自行機械,在其住所地址所屬分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查驗;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qū)縣的國產輪式自行機械,在本區(qū)縣車管站查驗。
6、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在區(qū)縣車管站查驗。
7、需要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任選分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查驗。
(二)辦理注冊登記的地點為:
1、進口機動車、京A號牌摩托車、使(領)館、境外人員或者機構的機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使用進口底盤或者整車改裝的國產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
2、國產京B號牌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在遠郊區(qū)縣的輪式自行機械到本區(qū)縣的車管站辦理。
3、其他車輛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分所或者其指定的新車檢測場辦理。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國產機動車注冊登記一個工作日內辦結;進口機動車注冊登記兩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車反光號牌收取70元/副, 掛車反光號牌收取50元/副,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取40元/副,機動車行駛證收取15元/本,機動車登記證書收取10元/證。
五、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四)機動車來歷證明;
(五)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屬于用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機動車底盤進口憑證);
(六)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七)機動車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九)機動車技術資料檔案袋;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六、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情形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機動車所有人有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報廢機動車的;
(十一)用于清除道路障礙物的專項作業(yè)車和在本市城八區(qū)注冊登記的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除外),機動車所有人不能提交已注銷或者轉出本市的同車輛類型的摩托車或用于清除道路障礙物的專項作業(yè)車的證明的;
(十二)申請在本市城八區(qū)辦理正三輪摩托車注冊登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七、其他規(guī)定
(一)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辦理注冊登記時,除提供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外,還應當提供該車的原始發(fā)票,即全國統(tǒng)一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或者國外銷售單位開具的發(fā)票。但屬于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不需提供該車的原始發(fā)票。
(二)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使(領)館的內設機構,可以使用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但機動車所有人的名稱應當按照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名稱登記。
(三)依法扣留、沒收并拍賣的國產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無法提交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出具的依法扣留、沒收并拍賣的證明辦理注冊登記。
(四)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huán)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申請道路專項作業(yè)車輛登記的,在限制的區(qū)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申請京A號牌摩托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已注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
申請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運輸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申請警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申請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種車審批證明。
申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證明。
(五)、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八、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yè)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yè)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fā)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6、臺灣地區(qū)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fā)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tǒng)一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fā)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fā)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協(xié)議離婚和協(xié)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統(tǒng)一采購并調撥到下屬單位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tǒng)一的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已注冊登記并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fā)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地址。
(四)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fā)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fā)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jiān)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fā)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五)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
1、機動車整車廠生產的汽車、摩托車、掛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該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或者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底盤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底盤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3、使用國產或者進口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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