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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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30
1、北京市女職工可以享受多長的產假期?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2、女職工流產,是否能夠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shù)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3、女職工產假的產前假和產后假各是多長時間?
根據(jù)規(guī)定,女職工的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shù)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shù)按病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實際應享受的產假超過90天的,產前假應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數(shù)屬于產后假。
4、女職工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長產假?
女職工的產假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恢復身體健康的,其休產假的時間應根據(jù)實際分娩的時間確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長產假,但女教師的寒暑假與產假重合的,能否延長,由主管部門規(guī)定。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guī)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y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y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shù)除產假天數(shù)得出的,該津貼的數(shù)額可能低于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shù)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shù)額低于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y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guī)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6、女職工產前檢查的時間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按照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7、女職工產前需要休息保胎及產假期滿后仍需休息的時間是否視為病假?
女職工產前需要保胎休息或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應醫(yī)療機構證明的,該期間視為女職工的病假期間,享受病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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