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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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8
(一)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nèi)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注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后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nèi)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三)外地來京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在最長有效期內(nèi)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
(四)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重新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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