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按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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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