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么是一種違法但不犯罪的行為;如果是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么不單違法而且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如果均沒有配偶的兩個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既不違法,更不犯罪,只能說是一種不適法的行為;如果是一個成年男子與一個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強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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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