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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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4
如果想要對民事訴訟中的同居關系正確地予以界定,首先應明確到底什么是同居關系。對于同居關系的表述究竟含義是什么,目前我國一直沒有一個統(tǒng)一、明確的認識?!冬F(xiàn)代漢語詞典》中對同居解釋為:1、同在一處居??;2、指夫妻共同生活。一些法學專家給現(xiàn)代的同居這樣的定義:1、為了一定時期快樂的行為;2、試婚;3、不履行法律形式的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中原無同居關系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將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該解釋在制訂后,隨著實踐的發(fā)展,不斷地受到各界的質(zhì)疑。因為根據(jù)這一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認識:處于婚姻關系之外的同居關系,還可以再具體細分為兩大類:即合法的同居關系和非法的同居關系。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種非法的同居關系,而對于合法的同居關系還是應該予以保護的??墒?,我國又有哪種同居關系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guī)定,既然法無明文規(guī)定,又何來非法呢?法律沒有規(guī)定同居關系的合法性,但這也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關系就是非法的結(jié)論,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diào)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系”,然而該解釋中卻仍未對同居關系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同居關系是一個外延較廣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出發(fā),同居關系所指向的具體內(nèi)容也都有所不同。比如從同居各方的性別出發(fā),可以有同性之間的同居和異性之間的同居之分。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入手,又可以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雙方對外所公示的關系來看,同居關系還可以分為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和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由此可見,同居關系的含義應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所謂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從此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系的情形很多,范圍也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于廣義上的同居關系。而狹義的同居關系,則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一般人們講的同居關系問題,通常都屬于這種狹義的同居關系范疇,即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jié)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gòu)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系有著相類似的特征。因此,無須特別說明,本文所分析的同居關系即是狹義上的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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