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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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F代辯護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
(1)辯護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職能之一,刑事訴訟的進行依賴于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職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刑事訴訟的進程。
(2)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項訴權,訴訟中的其他權利皆由辯護權而產生,或者密切相關,如申請回避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等。
(3)辯護貫穿于訴訟整個過程,自刑事訴訟啟動時起至審判結束之前,不僅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還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對偵控機關的控訴進行反駁和辯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權利。
(4)辯護制度在訴訟中的意義,一是制約偵、控、審活動,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保證案件質量;二是表現了訴訟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以便充分發(fā)揮辯護的作用,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的重要表現。
我國的刑事辯護種類有三:
(1)自行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
(2)委托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辯護。
(3)指定辯護,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時,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法院執(zhí)行解釋》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辯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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