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都是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wèi)行為的強度,因此,法律對一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了這樣的特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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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