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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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8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時提出解除合同,其單方解除合同權的法律性質如何理解,目前在學界尚有不同認識。在此,筆者略談淺見。
第一,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成立
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當事人需要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調整或解除,所以各國合同法中都設有合同解除制度。而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屬于一種特例,是由承攬合同的特點決定的,筆者認為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主觀和客觀的原因,定作人已經不再需要與承攬人完成約定的加工成果了,如果定作人沒有單方解除權的話,于此種場合下,定作人要想解除合同只能援引《合同法》總則中有關合同解除之規(guī)定,與承攬方協(xié)商解除,如無法達成一致,則定作人就會被拘束在“法鎖”里,繼續(xù)履行合同直至承攬工作完成,其結果是違背了定作人的理性預期,并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趯Χㄗ魅藱嗬谋Wo,合同法作此規(guī)定;其次,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往往面對的是眾多的定作人,其中一個定作人解除合同,對承攬人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對定作人則有較大的影響,權衡兩者的利益沖突,選擇賦予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更為公平合理。
第二,定作人單方解除合同權的法律性質
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即以定作人的單方意思即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合同法定解除權作為違約的補救手段,就其本來的功能而言,是使守約方的合同義務解放,也就是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于:有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條件,當此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诰攀臈l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權的適用的條件,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三種情形均是以一方當事人違約為前提條件的,筆者認為定作人的解除權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的規(guī)定是否屬于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合同法未予說明,有人認為是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范,但筆者認為是授權性法律的規(guī)范,當事人可以作相反的約定。衡量一項法律規(guī)范是授權性的還是強制性的,其判斷標準是以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違反此項規(guī)定會導致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它就是強制性的,在承攬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排除了定作人的單方解除權,僅是可能使承攬方遭受一定的損失,不會造成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混亂,況且在私法領域內“約定大于法定”。 總之,定作人行使此項權利時并不構成違約。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特點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而做出的行為,不僅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相對于權利而言的義務主體,如若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沒有約束,它必須建立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超出這一范圍,也會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該原則僅適用于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行為。顯然,定作人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單方解除合同,不能認定為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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